壁挂炉上水管破裂自己和邻居家被泡,物业公司有责任吗?

  【事实描述】
  一、事情原委
  商丘桂园1期2007年9月交房,作为被告的桂园9-1-401业主从2007年12月份开始装修,于2008年8月份完工后,业主就一直开窗通风。12月下旬,天气突然转冷,业主家北面封闭阳台的窗户由于一直未关,造成安装于北阳台壁挂炉的上水管冻裂,2008年12月25日早上8:43楼下业主和保洁员发现漏水后,服务中心立即通知4楼业主,业主下午3点到达后,物业公司派人帮助清理积水并查看了现场。经核实,除9-1-401自己家地板被泡外,9-1-301业主损失最大,经现场初步估算,损失在3万元左右。
  二、前期处理过程
  事后,物业公司及时与集团和公司律师沟通,也将此事向项目公司做了汇报,并把与四楼业主的谈话录音,证明开窗户的事实;同时积极收取其他相关证据。另外9-1-301业主要求除地板砖以外装修全部重新装修,并列出了10余万元的损失清单。
  物业公司本着业主至上,对业主负责的态度,前后五次组织项目工程部、壁挂炉厂家、三楼、四楼的业主来到桂园服务中心对此事进行协商;其中辩论的焦点有三个:
  1、3楼业主要求的赔付太高,索赔由10余万下降到5万元,但依然过高;
  2、4楼业主始终认为自己开窗通风没错,是上水管质量存在问题导致漏水,自己也是受害者;
  3、壁挂炉厂家出示管材厂家提供的管材鉴定报告,说明管子均为合格产品,业主家之所以漏水,是由于业主窗户没关,温度过低造成管材冻裂,完全是业主自己使用不当造成的,如果业主对厂家提供的鉴定报告不认可,业主可以自己对管材重新进行鉴定,如果鉴定结果不合格,厂家和保险公司只赔付由于管子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,最高只赔付1万元。
  最终,由于协商未决,引起本次诉讼。
  【案例分析】
  一、启示
  该案例对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启示在于: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在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》中有明确约定,即“对房屋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、绿化养护、环境卫生、公共秩序维护等项目进行维护、修缮、服务与管理”。本案事实发生在原、被告家中,不属于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的管辖范围,商丘分公司在发现漏水后也及时告知了相关业主,还协助业主清理积水,而且原告也未向法院提供物业公司应负责任的证据,故原告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
  二、结论
  综上所述,作为为业主提供服务的物业公司,负责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,同时协调业主之间和睦的邻里关系。所以9-1-301业主起诉物业公司,不符合事实情况,法院据实裁定物业公司不负连带赔偿责任,实在情理之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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